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员工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以下简称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员工(以下简称定向医员工)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员工免费培养是深化医改、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现阶段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治本之策,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将定向医员工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情况作为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宣传引导,施行精准管理,共同做好定向医员工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已完成5年本科医学教育和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医员工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定向医员工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清晰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于文件印发之日已入学的定向医员工,其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精神和原就业协议,并结合本省(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原签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根据本文件精神与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双方义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支持,在当地编制总量内,按照规定程序,妥善解决定向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问题,已出台相关政策的省份按照各地有关编制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各地应当将定向医员工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在签约县域内优先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全科医疗需求大、全科医生较为短缺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全科医疗岗位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全科医疗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各地要按照协议约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要求落实倾斜政策。对当年到中西部地区报到的定向医员工(含延迟毕业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专项招聘,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确定。
定向医员工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确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经流动双方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向医员工可以在本省份内跨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整,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对按协议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员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所在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并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向医员工履约报到就业后,须按照规定参加3年全科专业(含中医全科,下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医员工作为单位委派人员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要确保定向医员工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期间原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应当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相关社会保障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委派单位保障定向医员工培训期间待遇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培训基地参照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予以补助,相关工作纳入培训基地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定向医员工按规定参加医团队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对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员工,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符合国家或地方特岗全科医生岗位要求者,可按规定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县管乡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四、强化履约管理
将定向医员工的违约行为诚信管理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定向医员工诚信档案,并将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违约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的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收时,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状况审查,严格录取标准。定向医员工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定向医员工违约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定向医员工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签约的行政机关应当不同意应届定向医员工毕业前解约。定向医员工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定向医员工毕业当年因生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解除协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违约定向医员工未按协议规定退还教育培养及违约金等费用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员工,各地要予以鼓励,所在单位要在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为其继续服务农村基层提供相应便利和有效支持。服务期满,对自主择业的应予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已经违约的定向医员工,经原签约地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愿意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约定服务,或服从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到省域内其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至少6年的,服务期满后,对其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及时修复,并将相关情况说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再纳入违约名单,已缴纳的教育培训费用和违约金不予返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确保定向医员工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定向医员工合法权益。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定向医员工就业工作或相关待遇的签约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6年内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将不再为失信县安排各类卫生健康人才支持项目,并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定向医员工意愿及基层实际需求,公开招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定向医员工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并适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对于定向医员工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减少该省份人才培养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中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规定继续执行。专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医员工免费培养以及东部地区省、市在当地财政支持下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员工免费培养工作的,其定向医员工培养、就业安置与履约管理工作可参照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具体办法由当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局
2019年9月11日